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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营业税

来源::合肥财务公司作者:合肥财务代理人气:发表时间:2013-11-12 字体大小:【
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税〔2013〕52号文件: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国家税务局、地方税务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:

 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,经国务院批准,自2013年8月1日起,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,暂免征收增值税;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,暂免征收营业税。

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6号:

  现将精料补充料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:

  精料补充料属于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〔2001〕121号,以下简称“通知”)文件中“配合饲料”范畴,可按照该通知及相关规定免征增值税。

  精料补充料是指为补充草食动物的营养,将多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。

  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。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,不再做调整;未处理的,按本公告规定执行。

  本文摘自国家税务局网站,如有侵权请尽快告之,我司尽快修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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